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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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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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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