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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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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2.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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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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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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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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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