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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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