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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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