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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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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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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