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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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械器具基本資料。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 五、電氣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操作說明書。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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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