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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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並經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委託之;檢定機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亦同。 前項委託之期限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前三個月,填具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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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10條來看,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進行了審查文件的實地評核,同時也指出了檢定機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應注意的期限,並且提到了機構申請展延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機構在進行型式檢定時能夠符合相關的標準和程序。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證述,可以說明機構在申請展延期限時應注意的事項,並且可以舉出實際案例來說明在審查文件和實地評核中的具體內容,以及機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應注意的細節。這樣可以更具體地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和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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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