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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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機構對於型式檢定業務相關文件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傳送電子檔案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檔案資料庫或其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前項應傳送之業務文件,其電子檔案範圍及檔案格式等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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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19條的內容,根據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到檢定機構在進行型式檢定業務相關文件資料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將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的檔案資料庫或其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至於傳送的範圍和檔案格式等事項,則需要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機械器具型式檢定的相關資料彙整和管理系統,以確保機械器具的檢定工作能夠被有效地監督和記錄。 (參考資料: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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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