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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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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機構應置備簿冊記錄下列事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之執行概況,填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附表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申請人姓名、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機械器具種類型式及性能。 三、實施型式檢定及展延期限之年月日。 四、所發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字號。 五、實施型式檢定之型式檢定員姓名。 六、型式檢定或展延期限不合格時,其不合格理由。 七、其他執行型式檢定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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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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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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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檢定機構應置備簿冊記錄下列事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之執行概況,填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