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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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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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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