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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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 一、依第五條規定所提供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檢定或測試報告虛偽不實。 四、 檢定業務資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建檔保存或限制調閱,經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拒絕、規避或阻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查核。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其涉有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經營他項業務,有影響執行型式檢定業務公正性之虞,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八、其他有礙檢定業務之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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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24 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法條主要是針對檢定機構的違規行為做出規範。其中第六款提到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且涉及刑責者應另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是指對於違反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可能造成刑事責任的行為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個規定正是為了確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業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最新资料显示,司法院对一起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違反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一案做出了相關裁判。該案中檢定機構未能依規定建檔保存檢定業務資料,且在受到限期通知改善後未能及時改善,違反了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24 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該裁判結果,該機構違規行為被認定為重大缺失,最終被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委託。這個案例可以作為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一個具體範例,進一步說明了法條中所規範的違規行為與相應的懲罰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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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