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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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有從事檢定業務能力、固定辦事處所、組織健全及財務基礎良好。二、具備檢定所必要之檢定用設備、器具及個人防護具(附表一)。 三、訂有型式檢定管理手冊。 四、設有與檢定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實驗室,並通過國際標準 ISO/IEC 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五、置有符合資格之型式檢定主管一人及型式檢定員二人以上。 六、有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執行型式檢定業務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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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