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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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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四款所定之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 一、實驗室主管。 二、技術主管。 三、品管員。 四、檢測員。 前項各款人員於必要時,得相互兼任之;其專職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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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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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四款所定之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 一、實驗室主管。 二、技術主管。 三、品管員。 四、檢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