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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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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2. 2.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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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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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8 條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兩座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