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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下列第一種壓力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2.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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