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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試驗裝置等檢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六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十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2. 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3.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認定已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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