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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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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試驗裝置等檢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六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十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2. 2.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認定已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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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 條規定:「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試驗裝置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