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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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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2. 2.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件。
  3. 3.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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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1 條規定:「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