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65

快速跳轉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5條,當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受讓人應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根據法律關係屬於委託辦理,代行檢查機構應獲得合格證,否則不得使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相關案例文件,需要在相關檢查機構完成指定程序後才能進行換發檢查合格證的申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5 條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