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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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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2. 2.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3. 3.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容量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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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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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9 條規定:「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