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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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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5條,檢查機構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的吊掛器具。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雇主以正確的方式進行檢查,並設備必要的測試物品和器具。這條規則的遵守可以確保移動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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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25 條規定:「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