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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7 條

  1.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2.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3.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4.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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