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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2.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3.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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