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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2.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3.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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