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人字臂起重桿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根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5 條的規定,檢查機構在受理申請人字臂起重桿的竣工檢查後,必須通知雇主檢查日期,以便雇主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的吊掛器具。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要使用字臂起重桿,依據該法規,檢查機構需要提前通知該公司的雇主,確保他們能夠準備進行荷重試驗所需的物品和器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