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吊籠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吊籠明細表(附表二十八)。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四、設置固定方式。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條的解釋和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