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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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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吊籠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2. 2.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3. 3.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4. 4.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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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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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2 條規定:「吊籠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