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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2.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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