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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可醫療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2. 前項品質及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依實際需要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組織及權責。 二、檢查場所之標示、安全及隱私保護。 三、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四、儀器設備及實驗室管理。 五、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執行程序。 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理程序。 七、檢查報告及紀錄之管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3. 第一項所定執行事項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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