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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下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者;其人力配置或設備,應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粉塵作業: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噪音作業: (一)聘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理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自備或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 三、異常氣壓作業:自備或租用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高壓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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