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五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下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者;其人力配置或設備,應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粉塵作業: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噪音作業: (一)聘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理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自備或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 三、異常氣壓作業:自備或租用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高壓氧設備。
根據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符合特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辦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的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該條款中提到了粉塵作業、噪音作業和異常氣壓作業,對於這些特定作業,醫療機構需要聘有特定科系的專科醫師,並且必須符合相應的設備條件。 具體例子可以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的作業者進行特定項目的體格檢查時,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的醫師為之。這符合以上提到的第 7 條的條件,要求相關醫療機構必須聘有特定科系的專科醫師進行特定作業勞工的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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