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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或聘有醫師二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中一名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之巡迴X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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