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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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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審
核
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
持有
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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