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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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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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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