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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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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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失能補助後,不得再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如果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同一職業災害造成死亡的情況下,勞工可選擇領取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其中一項。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勞工已經獲得失能補助,就不能再請領死亡補助,以避免重複領取同一職業災害所產生的補助金。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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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