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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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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失能補助後,不得再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如果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同一職業災害造成死亡的情況下,勞工可選擇領取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其中一項。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勞工已經獲得失能補助,就不能再請領死亡補助,以避免重複領取同一職業災害所產生的補助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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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但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