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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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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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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勞工從事卸放、
搬運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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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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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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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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