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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
  2. 前項標示,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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