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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2 條

  1.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2.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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