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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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