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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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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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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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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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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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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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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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