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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2.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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