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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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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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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裝載危害性化學品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指定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
搬運
、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
主管機關
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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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標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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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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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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