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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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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裝載危害性化學品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指定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2. 2.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6條,雇主對於裝載危害性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指定經過相關訓練的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的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方可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作業。 這條法規表示了對於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求,需要特別訓練的人員來確認相關的標示和資料表,以確保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這也符合該法規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的要求。 範例:根據法規,如果一家公司在工作場所使用危險性化學品,他們需要指定經過相關訓練的人員來確認標示和安全資料表是否齊全。如果未經過相關訓練的人員私自操作化學品,就會違反這項法規。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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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6 條規定:「雇主對於裝載危害性化學品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指定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示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