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6條,雇主對於裝載危害性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應指定經過相關訓練的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的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方可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作業。 這條法規表示了對於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求,需要特別訓練的人員來確認相關的標示和資料表,以確保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使用。這也符合該法規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的要求。 範例:根據法規,如果一家公司在工作場所使用危險性化學品,他們需要指定經過相關訓練的人員來確認標示和安全資料表是否齊全。如果未經過相關訓練的人員私自操作化學品,就會違反這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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