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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板應與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其同等以上之標準規定之母材同規格及同種類,並由具有同一厚度之材料製作。
  2. 試驗板熔接時,應防止其反翹變形;發生反翹變形者,在實施熔接後熱處理前,應妥予修整。
  3. 試驗板應與本體熔接部實施相同之熔接後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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