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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熔接部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試驗板,並經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合格: 一、實施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裝設於胴體端部,並使其熔接線與胴體縱向接頭在同一直線上,與胴體縱向接頭同時實施熔接。但多節胴體之各節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不在同一條件下實施者,應就每節胴體各製作一個試驗板。 二、實施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與胴體或其類似構件分開備妥,並於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延續以同一條件實施試驗板之熔接。但前款試驗板與胴體或其他構件之周向接頭在同一條件下實施熔接,且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者,得免置備周向熔接試驗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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