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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者對於宣告安全產品,應於其製程中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同一型式產品符合技術文件所載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所附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具有一致安全規格。
  2. 產品經登載於資訊網站者,申報者應確保其產品符合所聲明之內容,其申報資訊內容有異動或變更時,應敘明事由重新申報登錄,以確保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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