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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2.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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