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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報者完成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發登錄完成通知書
  2. 前項登錄完成通知書,應包括申報者資訊、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產製廠場資料、依據之安全標準條款、登錄字號、登錄日期、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3. 前項登錄效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產品之種類別,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期限範圍內分別規定之。申報者所附測試驗證之證明文件效期屆滿者,其登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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