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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訊申報登錄所附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2.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預防對策等技術文件資料,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3. 申報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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