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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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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報登錄: 一、依其他法律有實施檢查、檢驗、驗證、認可或管理之規定。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准。 四、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六、其他特殊情形,有免申報登錄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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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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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