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 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通知書隨同喪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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