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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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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
註銷
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
設立登記
文件經依法
撤銷
、
廢止
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
核
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
通知書
隨同喪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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