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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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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2. 2.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通知書隨同喪失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目前無法提供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21條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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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2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