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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完成登錄之產品,申報者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範圍、型式及功能相符,且實體不得與登錄事項相異。
  2.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報者準備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實施複測、抽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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