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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規定傳送至資訊網站之資料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與其他廠商之產品資料專門技術、專利內容相同。但已公眾周知或取得授權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涉及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四、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構造、性能及防護效能陳述之情形。
  2.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其傳送產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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