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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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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告安全產品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用他人之產品商標或廠商名稱。但經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與其他廠商之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涉有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四、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名稱之情形。
  2. 2.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近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商標、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名稱之順位認定之。
  3. 3.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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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名詞
  • 商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新審查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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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18 條規定:「宣告安全產品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用他人之產品商標或廠商名稱。但經授權使用者,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