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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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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一年至三年;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2.報驗義務人有違反依法核准之免驗證產品之用途、標示或未建立產銷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產品免驗證之核准,並停止受理其後續免驗證申請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詐欺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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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者,應撤銷該產品免驗證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