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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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的釋義,根據該條款所規定的內容,本辦法的評核對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中中央政府包括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的推動情形,另行指定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評核對象。 舉例: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可以被指定為評核對象,以評估其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方面的績效。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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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