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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1.27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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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之評對象,在中央為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2.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情形,另行指定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評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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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之評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2.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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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評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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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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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2.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1.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