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1.27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辦理評核。
中央主管機關對評核對象,以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為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評核對象之規模、性質予以分組,實施評核,評核結果分成特優、優、良及普四個等第。
-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1.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